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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微】如何把纪委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7-03-15 12:37:27     
 

如何把纪委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三分钟读懂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近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全文公布并开始施行,下面就带领大家先睹为快,看看这个工作规则都有哪些主要内容?

        规则共9章57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监督执纪工作的指导思想、遵循原则等。第二章领导体制,对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等有关方面作出规定。第三至八章,分别从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监督管理等六个方面,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明确了请示报告、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涉案款物管理等工作规程;规定了谈话函询的工作程序,执纪审查的审批权限,调查谈话和证据收集的具体要求。第九章附则规定各地方、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说完了主要内容,接下来再看看新出台的规则有哪些亮点?

        明确了多个工作环节、流程的处理时限。如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立案审查中,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

        注重工作过程中档案、记录的留存,不但有文字记录,还有影像记录。如在立案审查过程中,执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措施时,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款物持有人或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注重工作流程的规范化、科学化,健全内控机制。如在立案审查中,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案件审理中,审理组成员必须在2人以上;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注重监督管理,强化自我约束。如明确了监督执纪人员的脱密期,规定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审理工作;被审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打铁还需自身硬。规则的制定实施,把纪委的权力关进了制度笼子。这是中央纪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具体行动,充分表明了纪检机关严格自律的责任担当和坚定决心,向全党全社会昭示,执纪者有着更为严格的纪律要求,监督者时刻都在接受监督,要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