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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欧珠受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一案
来源:西藏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20-05-13 18:24:46     

  

欧珠,男,藏族,19867月参加工作,1995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7月至200710月,先后在工布江达县农牧局、水电局、水利局、县政府,林芝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局工作。200710月任林芝地区水利局党组副书记、局长,20159月任林芝市水利局党组副书记、局长。20185月,任林芝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19816日,欧珠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0116日,欧珠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123日,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020511日,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欧珠受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欧珠在担任林芝市水利局党组副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水利工程承揽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769.4782万元,用于其日常开销及购买房屋等。2011年至2014年期间,林芝市水利局通过克扣工程项目款、截留房屋租金等形式私设“小金库”,2015年初,被告人欧珠害怕其违纪行为败露,为规避检查,故意将林芝市水利局“小金库”会计凭证及流水单销毁,被销毁的“小金库”会计凭证涉案金额高达139.5万元。

 

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欧珠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根据被告人欧珠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综合量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3万元。(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