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卡子县纪委监委机关收发文及办理规定
来源:山南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22-05-18 17:30:06     

  

第一章  收文规程

第一条  签收。公文签收由办公室(收发室)负责。收发人员需要对收到的文电、来函和领导批示件等各类公文进行检查并负责签收。

第二条  登记。收发人员需要对收文日期、来文单位、发文字号、标题、公文份数、密级、主送机关、成文日期、分送范围、经办人员等公文主要信息进行详细登记。其后的办理过程应作简要记录,以备查询。对不同单位的文件需要分类保管,以备查用。若有领导本人机要信件,登记后直接送本人,分送各部门的机要件需严格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第三条  承办、传阅。收到的文件须严格按照知悉范围办理。收到的公文须当天办理,限时件或紧急件随收随办,对时间要求紧急的,在送领导阅示的同时,分发相关部门、单位,便于及早阅办。对来文有多份的,可分发相关部门、单位,供使用并长期留存。涉密文件因工作需分发的,要做好签收手续。

收发人员须根据领导批示或者授权,及时将文件送承办对象办理。传阅件一般按照领导排序由前向后呈送,若排序在前领导不在时,也可先行向后传阅。传阅文件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做好记录,随时掌握文件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延误。

批办文件由收发人员登记后,呈送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办公室常委提出拟办意见,按照领导排序由后向前呈送,在送办时应视情况提醒领导及时作出批示。文件办结后须再次呈送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对办理完毕的文件应在文件边缘注明办结情况。

第四条  存放。办结件要按编号清点整理整齐后存放在保险柜内。借出的文件应定期催还,严防遗失。

第五条  归档。每年2月30日前将上年度收文登记本与清点好的文件一起归档并及时移交县委档案室。

第二章  发文管理工作规程

第六条  发送和传递公文应当进行编号、登记,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七条  发送涉密公文,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在封、包、袋上应当标明所装公文的最高密级、机要编号和收文单位名称;有时限要求的,标明紧急程度。

第八条  发送绝密级公文,须使用机要专用信封并加盖密封章或者封条进行密封。

第九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或者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或通过密码电报及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禁止通过普通传真、普通邮政、快递、互联网或者其他非涉密网络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传输涉密公文。

第三章  涉密文件收发规程

第十条  收取涉密文件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手续,由办公室(收发室)统一管理,由机要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文件管理和阅文事宜。

第十一条  文电收发应严格按照文电密级进行管理。绝密级文电由办公室安排专职机要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涉密文件应当存放在符合安全标准的保密柜内,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并定期进行清查、核对,非涉密文件与涉密文件要分别存放。

第十三条  阅读、传达涉密文件,应当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严格限定知悉范围,并提出保密要求。

第十四条  借阅、复制、下载、汇编、摘抄涉密文件,应当报经办公室并履行规定审批程序。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下载、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第十五条  涉密公文未经批准,不得携带外出。

第十六条  涉密文件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定期清理、清退或者销毁。

第十七条  涉密文件遗失或者泄密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办公室。

第十八条  涉密文件销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办公室报委分管领导审批并履行登记手续,派两名以上人员到现场监督销毁。绝密级文件应当逐页清点登记,机密级文件应当逐份清点登记,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承销单位销毁。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文件。严禁将涉密文件作为废品出售。

第四章  直呈件办理

第十九条  “直呈件”仅限于信访室、县委巡察办、案件监督管理室、监督检查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等相关业务部门重要涉案文件直送县委主要领导使用。

第二十条  “直呈件”由办公室负责编号。

第二十一条  “直呈件”由办文单位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并由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办公室机要工作人员呈送。

第二十二条  办理完毕的“直呈件”由办文单位按照密级文件保存,待相关工作结束后统一移交办公室存档。

第五章  批示件办理规程

第二十三条  领导批示包括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和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批示。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要建立批示件贯彻落实情况台账,原则上每月开展一次督查督办,并及时反馈委领导批示办理进展情况,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纪委(派出监察室)、委机关各科室收到委领导同志批示件后,应当准确领会批示精神,对属于批办性、指导性的批示,要制定贯彻落实措施,明确责任单位、目标要求和落实时限,抓好落实并及时报告情况;对属于参阅性的批示,应当在工作中认真参考借鉴,及时报告重要情况。

第二十六条  批示件办结后,办公室要认真进行审核,对需要继续办理的文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确认办结的批示件认真整理,单独存放。年底统一归档。

第六章 电话记录办理规程

第二十七条  电话记录内容需包括来电单位、来电人、记录人、来电号码及来电时间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八条  电话记录记录人员需详细记录通话内容,确保信息全面、准确。

第二十九条  电话记录需详细填写在电话记录本上,确保字迹工整,用语规范。

第三十条  拟办意见由接听电话的部门负责人提出。

第三十一条  经办人员需及时报送有关领导批示并根据领导批示意见送有关部门办理。领导批示意见和办理情况需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如需报名、报到等要及时办理或通知相关人员办理并在电话记录本上注明办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电话记录本的保管、归档办法按照正式文件标准执行。

第七章  收发文呈批单使用规程

第三十三条  适用范围。浪卡子县纪委监委发文发电办理单,主要用于委机关科室办理拟以委正式文件或函件印发时使用;浪卡子县纪委监委收文办理单,主要用于委机关各部门收到外单位文电办理时使用;浪卡子县纪委监委文稿送审单,主要用于委机关各科室办理无需以委正式文件印发的一般性文稿时使用。

第三十四条  印制分发。“发文发电办理单”“收文办理单”“文稿送审单”统一由办公室印制、分发,各部门应严格管理使用,不能私自改换版式格式。

第三十五条  使用要求。委机关各科室使用“发文发电办理单” “收文办理单”“文稿送审单”时,要认真填写每个栏目,且为计算机打印,原则上不要手填;各表单打印稿样稿电子版由办公室刻录光盘发至各科室,由委机关科室自行保存使用。

第三十六条  县委巡察机构文稿办理呈批单参照此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