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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工作纪律若干规定(试行)
来源:西藏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15-11-18 10:49:35     

    为进一步加强办案人员思想作风建设,全面规范办案行为,严肃办案工作纪律,促进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办案工作纪律:

    第一条 办案人员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严格依纪依法办案。

    第二条 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办案件。

    第三条 严格按照规定填写使用有关纪检监察文书,结案后要将未用完或作废的办案物品及时交案件监督管理室保管或统一核销,办案人员不准私自保存空白(盖章)的纪检、监察文书。

    办公厅要对有关的纪检监察文书严加保管,不准将纪检、监察文书信函交给非办案人员使用。

   第四条 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

  (一)不准向非案件调查人员透露有关正在调查核实的案件情况; 

  (二)不准泄露、扩散有关举报、谈话、案件调查的情况和内容;

   (三)不准对无关人员透漏案情、办案地点、办案人员通讯号码、家庭住址及家人的工作单位等;

   (四)有关案件材料(包括各种证据材料、当事人的检查交代、调查报告、初步核实报告、错误事实见面材料、领导批示等)不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不准擅自外借、外传,不准让非调查组人员阅看和复印复制;

   (五)调查核实的案卷材料要严格保管,离开办公室时要将案卷材料及时入柜上锁,不得将案卷材料在无人时留放在办公桌上、无锁的抽屉或柜子里,外出办案时要做到案卷不离身,不把案卷交给外人保存。

    第五条 坚持原则、严于律己

   (一)不准办人情案、关系案;

   (二)不准接受被调查人及其亲属馈赠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三)不准接受涉案单位或被调查人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因工作需要在涉案单位就餐时,经调查组长或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吃工作餐。

   (四)不准到涉案单位报销任何名目的、应由本单位报销和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不准利用办案之机,通过涉嫌违纪的单位和人员为本人、亲友办理私人事项或提供各种方便。

   (六)不准向被调查人及其亲友,或向涉嫌违纪的被调查单位,私自借用交通、通信工具和其他物品。

   (七)不准为被调查人开脱责任,袒护、包庇其错误或故意拖案、压案不办;不准未经批准擅自办案。

   (八)不准背着调查组私自到涉案单位或与被调查人接触;被调查人及有关人员找自己说情的,要及时向调查组长或分管领导汇报。

   (九)不准私自接受或转交被调查人及有关人员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或文件。

    第六条 办案人员是案件被调查人近亲属;是案件的检举人、主要证人;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要主动提出回避。

    第七条 办案人员不得隐瞒案件线索,对办案过程中发现和掌握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向案件检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报告,并作为密件送信访部门登记。

    第八条 调查取证时,必须两人以上并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有关办案证明文件,要尊重基层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及工作人员,不得盛气凌人,不准干预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九条 要秉公执纪,文明办案,切实保障被调查人员的知情权、人身权、财产权、申辩权等合法权益,不准以讽刺、挖苦等方式对被调查人进行人格侮辱,不准对被调查人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不准非法进入被调查人的住宅进行调查取证,不准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不准故意夸大和缩小案情。

    第十条 要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财产,不准扣留、封存与违纪行为无关的财产,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涉案财物以及代为保管的涉嫌违纪人员的随身物品等,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具相应清单,妥善保管,不准擅自动用。

    第十一条 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

    第十二条 案件统计报表、通报、信息等案件管理资料,不经委厅领导同意,不准对外宣传,不准让非相关人员阅看或复印复制。

    第十三条 对需采取“两规”措施人员,要严格执行区纪委监察厅有关使用“两规”措施的规定,并填写《纪检机关使用“两规”措施呈批表》,待主要领导或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使用“两规”措施中,要严格遵守中央纪委、区纪委有关使用“两规”措施的规定,不准为“两规”对象传递信息、物品,不准擅自离开“两规”地点,不准让非调查人员与“两规”对象会面,不准为“两规”对象提供与外界联系的任何便利条件。

    在使用“两规”措施中,要严格按照中央纪委、区纪委有关使用“两规”措施的规定,正确使用“两规”措施,落实各种安全防范措施,防止自杀、自残、逃匿、伤人、因病死亡等安全事故的发生,不准用集中谈话的方式变相实施“两规”措施。

    第十四条 办案人员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收缴的违纪款物,要严格执行《中共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关于涉案款物的管理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截留、挪用、使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压价售购或擅自处理暂予没收、追缴、扣留、封存的财物及孳息。

    第十五条 办案地点的选择应本着节约、安全、方便的原则,任何办案人员不得随意选择办案地点,更不准选择高档宾馆作为办案场所。

    第十六条 办案人员违反上述办案纪律,情节轻微的,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本规定(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